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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车站扒窃 换来“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2-12-05 08:47:03
本网讯(王瑶)
郭某,曾因盗窃被宣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6月6日刑满释放,但其仍不思悔改,再次伙同他人在车站扒窃,最终换来“三进宫”。
2012年4月28日下午,郭某伙同他人至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老客运站内,乘站内人多之际,乘隙实施扒窃。郭某先后将彭某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和李某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60余元盗走。郭某此次盗窃行为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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