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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扒窃他人155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2-06-18 16:34: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男子趁人买菜之际扒窃钱包,虽然只偷到人民币155元,仍因触犯《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邱某在宜春市城区某大型超市转至菜摊前,见被害人施女士在菜摊前挑菜,趁其不备,窃取其布袋里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55元及超市积分卡一张),后被国光超市的防损员万某等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配合追缴全部被盗物品,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相应的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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