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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集市内扒窃被处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3-01-16 14:54:21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1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磊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黄磊窜至南昌县莲塘镇锦绣江南小区旁边的集市,对正在集市上买种子的失主罗三国实施扒窃,用镊子从失主罗三国裤子口袋内挟出现金470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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