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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扒窃100元被判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2-06-14 10:10: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美玲)
6月13日,1980年出生的被告人尹来因扒窃他人财物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他由此成为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扒窃入刑的“第一人”。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尹来在兴安县城新兴街扒窃蒋海花索尼爱立信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索尼爱立信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目前该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同日,被告人尹来在兴安县城老广场农业银行附近扒窃于红英联想手机一部。因该手机现无法查找,价值无法确定。 兴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故,判决被告人尹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进行了犯罪化处理,尽管本案中被告人尹来扒窃的手机经评估后价值只有100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并不影响定罪。对扒窃按行为犯处理后,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按盗窃罪定罪处刑,这体现了立法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加强。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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