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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纠集同伙劫持他人获刑三年罚金两万
发布时间:2012-12-28 15:37:55


     本网讯(杨坦)   因为金钱纠纷,几名男子通过绑架形式索取金钱,绑架中罚跪,最后,一名男子追悔莫及自动投案自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以温振宇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温振宇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29日下午2时许,温道绪(已被判刑)以莫某、岑某曾用假银元骗其现金人民币3600元为由,纠集温振超、温振海、苏弟、温振刚、温振斌(均已被判刑)等人,窜到平南县大安镇新市场劫持莫某、岑某至大安镇同德村竹林塘路口晒场实施捆绑、罚跪。后又将两被害人辗转至温振刚家,再辗转至该村一果场,并胁迫两人打电话回家叫送7000元来赎人。被告人温振宇在上述果场帮看守两被害人,后又伙同温振斌、温振超、温振耀、温振刚等人将两被害人转移至大安镇竹刀桥竹根处、该村的沙场看押。当晚10时许,被告人一伙于大安二中路口收到莫兑炎妻子岑丽梅拿来的7000元赎金后才将两被害人放走。被告人温振宇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温振宇到平南县大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同案犯温振斌已退赔被害人莫兑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温振宇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退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振宇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振宇犯绑架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振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振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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