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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假冒卷烟案如何定性?
作者:黄敬 发布时间:2013-01-08 09:35:24
【案情】
刘某明知所拉货物为国家专卖品卷烟,驾驶车辆从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拉假冒卷烟,在送货途径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拉的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价值454250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构成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拉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劣产品傻瓜为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所以本案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非法运输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卷烟系专卖商品,运输要取得准运证,本案中刘某未取得准运证而运输伪劣烟草,其行为已造成了对卷烟市场国家专卖秩序的破坏。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犯罪,为其提供贷款、经营场所、运输等,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伪劣烟等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由于烟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所以有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运输伪劣卷烟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根据刑法理论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处罚。本案货值45万余元,如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如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以上量刑。故应定非法经营罪。 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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