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高亚东 罗红艳)
明知烟草为专卖品,被告人王某在无经营烟草专卖品及烟草营运资格的情况下,仍从安徽到河南购买、运输香烟。河南省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7月份王某到扶沟县城某量贩协商购买利群、南京牌香烟。2011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皖KXY286号轿车从安徽到扶沟县城某量贩,购买利群(长嘴)香烟50条、利群(新版)香烟200条、南京(南京红)香烟250条,共计10万支,价值56950元。被告人王某支付烟款后将购买的香烟从扶沟县运回安徽销售,途径扶沟县练寺镇时,被扶沟县公安局查获,香烟被查扣。经检验,该批香烟为真品卷烟。被告人王某无经营烟草专卖品、烟草营运资格。被查扣的香烟,由扶沟县公安局委托变卖,烟款50110元上缴财政。
扶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