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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为讨要债务拘禁老赖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4 09:30:57


     本网讯(覃兆华 邱凌)   男子多次讨要债务无果,没有通过法律的手段追讨债务而是纠结三名同伙将老赖拘禁在一旅馆内,企图以此手段逼迫老赖还钱,却不想触犯了法律自食苦果。2012年12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起案件。

    2012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罗永为追讨债务,纠集被告人陆涛、周金贵、梁绍兵到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一土方工程处,将林家才用面包车带至贵港市石羊塘一旅馆内进行拘禁,逼迫林家才还钱。陆涛、周金贵、梁绍兵按照罗永的安排负责在房内看守林家才,直至2012年10月30日11时许,公安民警才将林家才解救出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永、陆涛、周金贵、梁绍兵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四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永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陆涛、周金贵、梁绍兵积极实施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四人参与本案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是被告人陆涛、周金贵、梁绍兵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被告人罗永、陆涛、周金贵、梁绍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永、陆涛、周金贵、梁绍兵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且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不长,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犯罪情节较轻,以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永、陆涛、周金贵、梁绍兵适用缓刑。综上,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罗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陆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周金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梁绍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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