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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假住宿真行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04 08:31:47


     本网讯(余丽萍)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张万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万娟按“阿星”(真名不详、在逃)的吩咐,来到本市河洲街办105国道旁的阳光宾馆登记了312号房间,当晚8时许,“阿星”进入312号房间,将房内的电脑主机配件拆下。2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万娟同“阿星”相互配合,将电脑主机配件及液晶显示屏偷出宾馆。当“阿星”将一台长虹牌21寸液晶彩色电视机搬至一楼时,被失主丁志刚发现,“阿星”便将电视机弃于现场逃走。经鉴定,电脑主机及液晶显示屏价值2400元,长虹牌21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价值1800元。

   2012年8月27日早上6时许,“阿星”到本市新城区唐人宾馆登记了V23号房间,上午,被告人张万娟来到V23号房间。被告人张万娟同“阿星”先后将房内的电脑主机、三星牌17寸液晶显示屏偷出,28日晚上3时40分钟许,被告人张万娟又将创维牌26寸液晶彩电偷出宾馆。经鉴定,电脑主机、三星牌17寸液晶显示屏价值人民币1400元,创维牌26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价值 18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万娟目无国法,伙同他人采取住宿的方法,秘密窃取宾馆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阳光宾馆盗窃液晶彩电时,由于失主及时发现,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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