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程君)
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我行我素继续混着小偷小摸的日子,最终又回到了熟悉的牢房。2012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恒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家住桂平市大洋镇某村的覃恒庆因犯盗窃罪被桂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出狱仅半年时间贼手再度发痒,接连行窃。2012年8月份的一天深夜,覃恒庆窜到桂平市大洋镇大洋村李某家,将李某放在家中的4包稻谷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76元。同年9月9日3时许,覃恒庆窜到桂平市大洋镇石步村梁某家,将梁梅芳放在家内的其中7包稻谷(210公斤)搬出门外,用在附近盗得的双轮车车床、车轮组装成的车将盗得的稻谷拉走。覃恒庆推车到达该村一村路口时,被群众发现,其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七包稻谷价值人民币504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7包稻谷、车床、车轮发还失主。2012年9月15日凌晨,覃恒庆窜到桂平市大洋镇石步村杨某家中欲再行窃时,被群众发现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恒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恒庆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恒庆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对其从重处罚。覃恒庆在2012年9月15日凌晨窜到杨某家实施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