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坚定)
夜深人静时,三名男子结伙窜入小区进行疯狂行窃,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2012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2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龙某从桂林市到崇左市与龙某航(另案处理)会合,三人计划在崇左市区实施盗窃。2012年4月11日凌晨,黄某、龙某、龙某航窜至崇左市城南新区某小区,依次窜入该小区四间房屋,共盗取手机一部、数码相机一台、现金4600元。经鉴定,被盗的数码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512元、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69元。综上,三被告人盗窃数额达人民币7281元。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已被追缴退还失主,龙某主动赔偿三名失主共计人民币7200元。另查明,被告人龙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5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黄某、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