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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结伙到洗矿工地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04 09:01:49


     本网讯(吴坚定 胡边)   两男子驾车到洗矿工地偷窃电动机过程中,因摩托车损坏,当回家换来另一辆车欲拉走赃物时,却被公安人员逮个正着,2012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该盗窃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宣判。

  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提出去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某强表示同意。当日13时许,黄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某强窜至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六京村门头屯“岑石伦”(地名)洗矿工地。二人趁工地无人看守,合力将安放在机器架上的一台三相异步电动机盗走抱上摩托车运离现场。当行驶至离盗窃现场约200米处时,因摩托车损坏,无法前进,二被告人便将摩托车停放好,又将电动机滚落到摩托车停放处附近的路边后离开。当日17时许,黄某强、黄某乘坐黄国毅的后三轮摩托车返回欲运走损坏的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机价值人民币218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机已被追缴归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8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黄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黄某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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