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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虚假工程订立合同骗取保证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8 11:58:09


     本网讯(王瑶)   日前,安徽省宣城中院审结一起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二审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6月,周某某与合伙人挂靠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发包方宣城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主要是道路基础建设、桥梁和路灯基础。2011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任现场负责人期间,谎称该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中包含绿化种植、路灯安装等工程事宜,与被害人沈某某协商分包工程事宜。2011年6月23日,周某某与沈某某挂靠的宣城市某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沈某某挂靠的公司负责工程内容为绿化种植、路灯安装并约定承包价为3815000元,工程从2011年9月份开始施工。周某某要求沈某某按照工程总价款的10%支付工程保证金。因沈某某资金困难,经与周某某协商,该工程保证金最终确定为31.7万。2011年7月份,沈某某依约定分数次向周某某缴纳工程保证金31.7万元。2011年9月份,沈某某准备施工时,周某某告知因土建工程进度缓慢,景观绿化工程要推迟到当年11月份方能开始施工。2011年11月份时,周某某再次寻找理由推迟工程开工时间。沈某某开始怀疑周某某,经询问了解得知周某某承包的工程项目并不含上述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即绿化种植、路灯安装,后即向周某某追讨保证金,周某某无奈向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6月27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2年6月29日,周某某退还被害人沈某某31.7万元,同年9月27日,被害人沈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宣州区人民法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裁定如上。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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