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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变声”一人分饰两角假冒他人亲属骗钱
发布时间:2012-12-28 10:42:13
本网讯(通讯员 杨坦 陈文胜)
近日,广西平南法院审理终结一起诈骗罪,以被告人黄汉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汉华拨打居住在平南县大新镇大平村陈某家的电话,谎称是陈某的儿子“阿四”,并说其在广东受伤需要进补,叫陈某和一个叫“何强”的男子联系,后陈某按照被告人黄汉华所报手机号码打电话到“何强”手机,被告人黄汉华又扮成“何强”与陈某联系,骗陈某到平南县镇隆镇“广兴石油”加油站处,以封“利是”及购买药品为由,骗得陈某的现金人民币3050元。后被告人黄汉华又以“阿四”的名义打电话给陈某,叫陈某拿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给“何强”,让他带来广东给其医病。当日下午5时,陈某按照约定来到平南县大安镇二十四米街找到被告人黄汉华,被告人黄汉华在未骗得人民币3000元的情况下又以要车费为由,骗得陈某的人民币20元。后被害人陈某的家人赶到揭穿被告人黄汉华骗局,被告人黄汉华在逃跑时被群众人赃俱获并交给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将被害人陈某被骗人民币3070元扣押并于破案后返还给了被害人。 该院认为, 被告人黄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汉华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黄汉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汉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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