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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金元宝为诱饵诈骗近15万获刑4年半
发布时间:2012-12-26 09:34:52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2012年12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以金元宝为诱饵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上诉人钟元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钟元华驾驶一摩托车来到宁都县东韶乡漳干村上坝组,看见被害人鄢某便上前搭讪。钟元华谎称自己是国民党某军官的后代,其爷爷曾到过此村,在茶亭处藏有宝贝,其此次就是来挖宝的,并提出有偿邀请鄢某带路陪同挖宝,鄢恒表示同意。随后,鄢某带钟元华到茶亭处,钟元华拿出一个门铃遥控器谎称是探宝器,假意在亭子周围探宝,并随即确定一处为藏宝地,钟元华与鄢某先后用锄头挖宝,在挖地的过程中,钟元华趁鄢某未注意之际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金色的金属佛像扔入挖宝坑中,随后再由鄢某挖得该金色的金属佛像,并欺骗鄢某挖到的就是宝贝。然后,钟元华以未带足支付给鄢某的酬金为由,请鄢某代为保管该宝贝数日,自己回家取钱就来付清酬金并换回宝贝,在取得鄢某的电话后离开。5月23日,钟元华打电话给鄢某谎称自己在从广西省来鄢某家的途中发生车祸,自己身上带的钱不够处理交通事故,遂向鄢某借钱。鄢某信以为真便答应借钱并分两次将4万元人民币转入钟元华提供的邮政银行的账户中。钟元华随后将该4万元全部取出并将银行卡与手机卡丢弃。 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钟元华来到宁都县东韶乡南团村下录元组,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0.9万元。 案发后,宁都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钟元华人民币9000元发还给被害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元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钟元华在案发后部分退赃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元华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院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钟元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元华所获的赃款人民币140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钟元华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钟元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上诉人钟元华能认罪、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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