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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卡诈骗犯罪
作者:张小秀 欧阳辉 发布时间:2012-12-27 15:34:53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这样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迅速的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但是随着发卡量的持续、快速增加,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和欺诈行为逐渐上升,严重影响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给一些单位和个人带来了经济风险,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述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又称滥用信用卡罪.一般是指伪造、窃取、拾得或办理信用卡后,以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利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情形。由于这类犯罪案件的被欺诈者(交付财物者)与被去者往往不是同一人.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认为这是一种“三角欺诈”(或“三者间的欺诈”) 正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又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殊性,所以,成为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 1、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人。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归纳起来,不外乎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此,我们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订后,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其它类型的诈骗罪中却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如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这种立法处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规定目的的,该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必备要件。 我们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刑法上的规定,不应引起分歧,凡是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都有对应的合法行为,如,集资诈骗罪对应合法的集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应正常的合同纠纷,包括本罪中的恶意透支对应善意透支,刑法正是为了将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正确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如此处理。 (三)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年轻化。大部分被告人年龄为30岁以下,多无固定收入或收入偏低。 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较多。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占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首要地位。 3、一人多卡现象普通。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张数越多,其获得的授信总额也就越大,因诈骗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且多卡交替取现使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4、作案人多选择持有外地网络POS机的套现商户套取现金。外地网络POS机系非本地银行审批的POS机,往往找不到刷卡的地点及经营者。 二、信用卡诈骗罪逐渐增多的原因 (一)发卡行责任缺失,信用卡审核不严到处泛滥。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信用卡法律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正在筹建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发卡商业银行为了扩大信用卡业务范围,争夺客户,办理信用度额的门槛越来越低,途径也越来越多,大街上一张桌子、一把椅子就成为了临时办理点,上门推销办理的也不在少数,办理方式越来越便民了,但是审查力度却滞后了,不遵守信用卡开户规范,擅自放宽对申请人的审核,致使信用卡秩序混乱,无序竞争加剧,信用卡诈骗等各种犯罪营运而生。 (二)持卡者的方面 1、法律意识薄弱。大多数的信用卡诈骗犯直到公安人员找上门时才知道自己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而在透支信用卡初期,他们认为只是欠了银行的钱,而并没有触犯刑法。 2、持卡人防范意识薄弱。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时,随意丢弃自动取款机打印出来的凭证;不注意自己信用卡帐号、密码和身份资料的保密;随意借给别人身份证,而不知其借用身份证的用处等等。 3、信用意识缺失。持卡人多为无业者,收入低,信用意识差,偿还能力不足,办卡透支主要是用于追求享乐挥霍无度,消费没有计划,甚至办多张信用卡“以卡养卡”,最终导致无法偿还债务,造成个人信用不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范 目前我国信用卡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这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信用卡犯罪的现状、特点乃至发展趋势,直接取决于各种社会条件的综合运用。因此,信用卡犯罪,必须首先从宏观整体出发,强化金融宏观调控,消除信用卡犯罪发生的各种普遍性的社会条件,除严厉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外,更重要的还是寻找出系统、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防范,标本兼治,有效防范各种信用卡犯罪活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规范信用卡业务市场。我国政府金融管理机构作为信用卡产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信用卡市场管理法规,对信用卡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审批及运行管理等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制止和惩处各种擅自发行信用卡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时机成熟时,应制定专门的信用卡市场管理法律,加强信用卡市场的管理力度。 (二)建立技术防范系统。信用卡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的犯罪,行为人不仅熟悉信用卡的制作、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而且往往利用信用卡在发行和使用过程中的漏洞进行犯罪活动活动,因此,应建立全国电子联网系统,加快实施有关工程建设。要积极开发、广泛采用先进的通信网络,形成持卡人安全、便捷的自我服务体系,为杜绝伪造信用卡的使用、净化信用卡的安全使用环境提供保障。根据国外有关银行情况,实施欺诈风险防范系统后,可识别40%-60%的欺诈交易,减少20%-50%的欺诈损失。同时,由于欺诈风险防范系统提供快速、精确的交易判断,使风险监控人员能够将精力集中到处理最紧急、最重要的案件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以及欺诈风险的处理效率。因此,开发、使用欺诈风险系统是一项有益的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工程。 (三)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惩治力度及宣传力度。信用卡犯罪是种贪利性犯罪,同时又是一种投机性犯罪,所以要加强罚金和没收财产的作用。公安机关应加强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与配合,互通信息,协作配合,努力缩短此类案件的侦破时间,提高发现、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的能力。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大依法使用、管理信用卡的宣传教育。我们应该转变司法观念,重视犯罪预防;破除重刑威吓,重视罪刑均衡;综合分析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各种情节,采取“教育—防范—疏导—制裁”的模式,保证我国金融事业正确运行。 (四)银行业采取措施,加强多方合作。1、建立黑名单制度。信用卡发行银行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大型的信用卡使用资料信息库,按照持卡人的使用状况确定信用等级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关注、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通报、核对有关信息。同时,建立不良持卡人或者非法用户的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透支拒不偿还透支款、经发卡银行核销的账户,收录在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不良持卡人再行申请办理、使用信用卡,通过黑名单信息库的管理,制止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黑名单信息库的资料应当做到信息共享,为金融系统各单位共同防范信用卡犯罪奠定基础。2、加强合作防范信用卡犯罪。信用卡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多数属于跨省份、跨地区流窜作案、连续作案,犯罪分子多结成团伙,行动快、转移快,往往利用持卡人尚未察觉,或者持卡人办理挂失与银行实际止付之间的时间差,在短时间内大量刷卡透支或大肆套取现金,然后迅速转移,因此,信用卡发行银行应当主动与各个信用卡组织、商业银行、特约商户合作,积极与警方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经常交流、共同探讨信用卡犯罪的防范措施。与各有关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会更为有效地防范信用卡安全风险,预防信用卡犯罪活动。同时,发卡银行应加强与中国银联及银行、特约商户之间的合作,及时沟通和了解有关情况,扩大信用卡犯罪线索的来源,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信用卡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梁华仁、郭亚.信用卡诈骗罪若千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4(1). 2、王晨, 诈骗罪研究[ 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游伟、肖晚样.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定与司法适用[J].刑事法学,2001,(6). 4、李义燕. 金融诈骗犯罪研究[M] .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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