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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拾得他人信用卡提现1.7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9-28 15:44:07


     本网讯(通讯员 冉玉国)   被告人林某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的银行卡,遂多次取款共计1.7万元,近日,被山东省曹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

    今年5月23日18时许,林某在曹县城区跃进塔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的银行卡,激动不已,环顾四周无人,遂多次从该卡内取款共计1.7万元。回到家后,林某越想越害怕,遂于当晚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支取他人名下的钱款,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自愿预交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

    主审法官提醒各位持卡人:第一,不要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明文件放在一起,信用卡的密码不能设为身份证号码或生日、家庭门牌号、电话号码等与身份证明密切相关的信息。第二,信用卡遗失后,持卡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银行报失,冻结卡内资金,防止被犯罪分子冒用。第三,设置短信提醒功能,及时掌握卡内资金变化情况。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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