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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克隆他人信用卡转款16万余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28 15:10:31


     本网讯(张云维)   近日,云南省富宁县法院依法审理了王某犯信用卡诈骗一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王某供述,2012年3月12日,其伙同任某、朱某(二人已判决)、梁某(另案处理)、黄某(在逃)在云南省富宁县城普厅酒店用陆某(已死亡)提供的“机子”复制到赵某挎包内的银行卡信息。而早在2010年3月15日,朱某、黄某、王某、陆某、梁某在南宁市某宾馆内,凭任某提供的农行卡密码由陆、梁二人操作使用“机子”成功克隆赵某的农行卡,后驱车前往广东,于同年3月21日至23日在广东省的阳江市、江门市、增城市使用该克隆卡现支和转支赵某钱款,造成赵某损失存款人民币16.35万余元。其中,任某分得6万元,朱某、黄某、王某、梁某每人各分得1.2万元,剩余赃款用于共同作案的住宿生活等费用。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犯罪情节比同案被告人梁某相对较轻。据此,富宁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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