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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积极救火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1-09 15:38:44
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巴马县人黄中贵在自家林地内焚烧杂草时防火意识不强,对燃烧的火团没有进行有效的监控,引发了森林火灾。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黄中贵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黄中贵在巴马县所略乡坡东屯“六宁坡”的自家林地内用火柴点燃炼山后的干杂草,燃烧的火团被风吹到防火线外,引燃防火线外的杂草和林木,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面积为14.7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为14.7公顷。案后,被告人黄中贵主动与因火灾受损失的农户协商赔偿事宜,且购买木苗赔偿给受损失农户补种。被告人黄中贵在发生火灾后立即电话报警,主动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中贵用火不慎,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失火罪。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报案,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在不慎引发火灾后及时呼叫群众并亲自参与灭火,且及时电话报警求助灭火,有效控制了火灾的扩大蔓延,避免公私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且已部分赔偿受灾农户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对被告人黄中贵可以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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