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子康)
为了烧掉一棵挡路的小树,李某某在森林内“大意”点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千余元、林地过火面积达173亩。近日,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这起因粗心大意引发的失火案,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5月12日14时20分,家住大姚县石羊镇土枧槽村委会凹子村的被告人李某某,到本村殃草塘岭岗自己的田房喂猪时,欲将堆放在路边的木柴搬走,在搬运过程中,一蓬黑刺果树(一种带刺的灌木)挡住去路不便搬运,在砍伐不便的情况下,李某某就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液体打火机点燃黑刺果树欲将其烧掉,点燃后因风较大,火势向周围山林迅速蔓延,惶恐中李某某在尽力扑救无果的情况下向村委会、大姚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警,闻讯赶来的村民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扑救才将火扑灭,及时避免了火灾进一步向林区和村庄蔓延的危险。后经大姚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该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7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68.70元。
火灾发生后,在森林公安局调查期间,李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根据李某某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愿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