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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螺丝引纷争 携斧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1-08 08:52:38


     本网讯(通讯员 何前斌)   阳朔一男子因购买螺丝与店主发生争执,心生怨气携带斧头报复伤人。11月7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2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驾驶摩托车路经阳朔镇石马路金鑫小区“永顺摩配店”时,因购买螺丝与店主李某发生争执。尔后,被告人覃某为了报复李某,携带斧头到摩配店,将被害人李某背部、腹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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