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黎林波 谭金玉)
一河南籍男子因生意上价差的问题与同行多次发生争吵打架事件,在争吵中见其妻与人扭打而用钢钎打伤人。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判决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4295.63元,其未履行判决书中的赔偿义务遭强制执行。
河南籍男子勒某于广西南丹县从事废旧回收生意多年,生意一直做得有声有色,但在2011年来了一个不速之客与之“分享”该生意,后来者因初来乍到没有客源基础而将收购价格提高,以此来招揽顾客。两家经常因此而经常发生争吵打架事件。2011年11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勒某与受害人周某曾在南丹县吾隘镇因生意发生矛盾而打架,并在吾隘派出所进行调解。2011年11月26日7时许,周某、罗某与勒某某、位某又因勒某与周某先前打架之事在月亮坡诊所门口发生口角,被申请执行人勒某与其妻王某也随后赶到。争吵中,王某与位某动手抓罗某的脸,周某见状即上前推王某。勒某看见自己的妻子与罗某扭打后,与勒某某各自从三轮车上拿来钢钎殴打罗某,周某上前阻止,被勒某有钢钎打击左手臂及腿部。经鉴定,周某受的伤为轻伤。周某住院治疗30天,治疗费5806.2元及一人陪护,出院后全休二个月。
受害人周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判决勒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4295.63元。由于勒某未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近日,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