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南丹一男子打伤讨债女子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12 08:57:05


     本网讯(通讯员 向兆恒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在自家小卖部门口殴打前来催债男子致伤,称是为维护自己和妻子的尊严。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该男子赔偿女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67元。

    原告莫某诉称,2011年2月4日下午17时左右,原告莫某经过被告罗某小卖部时,遭到被告无故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住院治疗17天后医生建议出院。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罗某辩称,2011年2月4日15时,原告到其开的小卖部来商量还钱的事,在商量过程中原告诬陷其妻子骗他的钱,有用手指被告的头,然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原告与其一起倒在小卖部门口公路的水泥地上。其看见原告的嘴角和鼻子都出血了,怕原告起来后找人报复,就跑回家中。原告家属向其妻子要了300元钱作为路费将原告送到了南丹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在此事件中原告有过错,其自己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4日下午16时许,原告莫某从岑某家吃完午饭,喝了半斤白酒后,在回家的路上过被告罗某的小卖部,其与被告商量两人之间的债务问题,为此双方发生冲突,扭打在一起。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因健康权受到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对曾经发生纠纷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莫某要求被告罗某赔偿其因此事件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原、被告对此事件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双方在扭打的过程中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罗某赔偿莫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67元整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