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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早恋遭家长反对 男友索损失费未果砍伤恋人
发布时间:2012-11-06 10:37:22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吴琅)
一男子与一名未成年少女谈起了恋爱,但由于少女未成年,其家长反对女儿谈恋爱,为此男子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在索赔未果后,男方持刀砍伤了女方。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苏某各项经济损失2777.40元。
2012年2月,24岁的被告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16岁的少女苏某,两个小青年见面后情投意合,开始谈起了恋爱。谢某曾带苏某到宜州市、融水县等处到处游玩,在街道闹市、乡村小路都留下了他俩甜蜜的足迹。苏某的父亲得知后,大为愤怒,以苏某未成年,属于早恋为由反对他俩继续来往。同年4月20日,被告谢某到苏某家要求赔偿其支出的花费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被告谢某持刀将苏某右前臂砍伤。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伤属于轻微伤。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被告谢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0月15日,原告苏某诉至罗城法院请求谢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某认为其与原告苏某存在民事争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故意持刀砍伤了原告,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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