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秀云 林起强)
因口角之争,盛怒之下挥拳打了两记朋友的头,岂料几小时后一条鲜活的生活就此逝去。11月5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对马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宣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宋某等五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905.30元。
2011年6月19日18时,家住象州县寺村镇花池村的马某与朋友在其家里喝酒,席间邀约到象州县城继续玩,于是马某便打电话给被害人韦某让其开车到“开发区”接他们,由于言语之间有歧义,后来被害人韦某产生了误解,把车子开到了“象州县城开发区”,而马某等人其实是在“温泉开发区”等候,于是一直久候的马某跟韦某通电话后为此发生激烈的言语争吵。当晚22时许,马某对于被害人韦某发生争吵的言语想不通,就打电话叫韦某出来,韦某到后,二人为之前的事情继续发生争吵,在争吵中马某用手抓住韦某的衣领将其拖下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马某用脚踢了韦某大腿一脚后,被在场的其他人劝架隔开。马某和韦某继续争吵,双方又冲向对方互相用拳头对打,盛怒中的马某用拳头捶打韦某的头部两拳,而后马某被在场的其他人拖上出租车离开现场。次日8时许,被害人韦某感觉头晕,身体不舒服,被家人送到象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外伤引发脑干出血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20分死亡。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因坐车问题引发争吵后,马某与韦某发生肢体冲突,马某捶打了韦某头部两拳,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韦某系外伤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西医科大学病理检验证实韦某系外伤引起脑干出血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在不排除死者生前高血压有可能导致脑血管病变的情况下,外伤仍需要考虑为主要诱因。马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做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