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卢芬)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时,不仅不予以支持、配合,反而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10月16日,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和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程某、万某、裘某在新建县长堎镇的百吉星酒店喝完喜酒,便到被告人程某所开设的金色都会KTV唱歌。期间,因遇到被告人万某与同乡陈某在金色都会KTV门口吵架,被告人程某前去帮忙,并动手将陈某及前来劝架的人推倒在地,导致陈某受伤。接到报警的电话后,长堎派出所的干警赶至现场,将殴打他人的程某带上警车,此时,被告人程某、万某、裘某的极力反抗、推、打执行公务人员并拉扯公安民警的衣服,造成多名公安民警受伤。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其家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某、万某、裘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万某、裘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加之万某和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从重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