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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强行兴建阳台引殴斗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2 10:02:50


     本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建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建亮和姚爱民等人因姚保华强行在姚爱民厂房出路口的上方兴建家中侧阳台而与姚保华、姚真华、姚斌兵等人发生纠纷并致殴斗,被告人黄建亮持木棍先后打跑姚保华、姚斌兵、姚真华,并在姚真华受伤逃跑后手持木棍追打姚真华,将姚真华左小腿打伤。经法医鉴定,姚真华伤情为轻伤甲级并构成九级伤残,姚保华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姚斌兵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黄建亮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9月27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建亮与被害人姚保华、姚真华、姚斌兵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除已给付给三被害人的医药费计人民币25000元外,再赔偿三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三被害人对被告人黄建亮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被告人黄建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黄建亮与三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且三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黄建亮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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