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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因被人嘲笑打伤两人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2-06-27 14:20: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6月21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鄢某强、张某兆、毛某凯拘役一到三个月。

    2011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鄢某强、张某兆、毛某凯在八景镇八景大道“7+3”服装店楼上出租房聊天。期间,鄢某强下楼去买烟,看见在八景大道“以纯”服装店门口与兰某祥聊天的兰某新朝其笑了一下,以为是在嘲笑他,于是回到“7+3”服装店楼下打电话给被告人毛某凯和张某兆,要他们下楼跟他一起去找兰某新、兰某祥算帐。在下楼的途中,毛某凯见楼梯口有一堆木头和竹棍,便捡了两根竹棍,一根给了张某兆,另一根下楼后给了鄢某强。三人一起来到“以纯”服装店门口,被告人鄢某强问兰某新为何刚才要笑他,兰某新没有理会鄢某强并又笑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兆于是就用竹棍朝兰某新头部打了一下,被告人鄢某强接着也用竹棍朝兰某新头部打了一下,兰某新随即晕倒在地。兰某祥见状想去扶兰某新,三被告人又对兰某祥进行殴打,兰某祥被打后跑开,被告人张某兆还对晕倒在地的兰某新踢了一脚,并用脚踩兰某新脖子。随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后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兰某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兰某祥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毛某凯到高安市公安局八景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三被告人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兰某新损失12000元、13500元和13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鄢某强、张某兆、毛某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均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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