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6月1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新华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10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新华听朋友夏康(在逃)说被邻居黄欢殴打了一顿,便一起去找对方打架。在丰城市新城区金丽湾宾馆门口,被告人周新华等人发现被害人黄欢、丁林等人正在夜宵摊上吃夜宵。被告人周新华等人即对黄欢进行殴打,丁林在旁劝阻也被周新华等人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新华从夜宵摊上拿了一把菜刀砍黄欢,黄欢用椅子挡,被砍到右手指,黄欢受伤后跑走,被告人周新华持刀追赶,追到市人民医院圆盘处黄欢摔倒,被告人周新华又用刀朝黄欢脚上连砍二刀才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欢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新华亲属赔偿被害人黄欢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新华目无国法,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新华直接用刀将被害人黄欢砍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新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