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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搅拌机上料受伤 雇主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22 15:37:28
本网讯(通讯员 蒋晓安)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庞某和杨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受被告庞某雇请在石门县某镇公路建设工地施工,其工作职责是负责给搅拌机上水泥。2011年10月17日下午5时许,受庞某雇请的杨某驾驶其所有的装运混凝土的轻型自卸货车倒车靠近搅拌机的过程中,将正在搅拌机旁作业的刘某碾压倒地,致原告刘某左侧小腿受伤。2012年6月,经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某所受损伤其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及被告杨某受被告庞某雇请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杨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刘某的损害,应由被告庞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在倒车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车辆后面状况,将正在清理混凝土的原告刘某碾压致伤,对损害发生亦存在重大过失,应予被告庞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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