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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受雇触电身亡其家属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18 15:47:42
本网讯(通讯员 陈奕杉)
一男子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雇主与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各项死亡赔偿金50万元。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发现几位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0年7月9日,雇主廖某与房主郑某签署了一份《房屋增层扩建协议书》,约定由廖某为房主郑某的住宅楼增建一层。韦某与其他几位工友口头受雇于廖某,共同为房主郑某建房。2010年7月19日,韦某在建房过程中不幸被高压电击受伤,经送往南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几位原告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因为原告并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证明其与死者具有亲属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几位原告称是死者的父母亲及妻儿,但是,死者的户口只有自己一人,子女和妻子的户口并不在其户口中,父母的户口又是单独在都安县,几位原告也并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文件,所以没有证据证明死者与原告存在亲属关系。因此,法官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因原告未能证明其与被告的亲属关系,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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