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 黄夕彬)
四川籍民工钟某经包工头赵某介绍,在广西百靖高速公路BJ-A09标段工程从事爆破工作,主要负责打炮眼。2011年11月,钟某在钻打炮眼的时候,被滑落的山石砸中左脚,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六级伤残。事发后,钟某把包工头赵某、BJ-A09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总公司和某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法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三个被告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务合同。被告某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该标段工程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只是其下属的驻点办事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被告赵某只是该工程爆破作业组的工头。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另有案外人四川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系该标段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直接承揽该标段项目的各项工程劳务作业,原告钟某系该建筑公司雇佣从事爆破的劳务人员。原告钟某因此撤回对三个被告的起诉,并将四川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另案起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经办法官带领办案人员,深入大山里的事发地点探查,主动调查取证,查阅了工程作业资料及各方签订的协议。调查发现被告四川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并没有为作业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作为高危作业从业人员的原告钟某,亦不具备上岗资质,属于无证作业,也有过错。考虑到原告急需赔偿金进行后续治疗,且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和责任,经办法官积极展开庭前调解工作,对双方申明了利害关系,并力争为弱势民工取得一定赔偿用于后续治疗。经法官悉心调解,最终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23万元赔偿金。该笔赔偿金于调解结束后7日内已付清,受伤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