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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受雇钻井抽水惹官司
发布时间:2012-10-29 14:21:29
本网讯(通讯员 韦福义 梁莉)
“以前房子住得好好的,怎么现在房子地面下陷了,楼房有轻微破裂了呢?”原告刘某气愤难平。他认为,地面下陷而使其楼房一幢出现轻微破裂,是由于“邻居”东龙二中雇请的李某在校园内钻井抽水导致的,于是就此向东龙二中以及李某索要赔偿费。
“你住的是老房子,本来房子就有裂痕,并不是我们钻井抽水导致的,我不支付赔偿费。”被告东龙二中和李某辩驳说。 原告刘某和被告东龙二中、李某针对刘某的房子出现轻微破裂是否是被告钻井抽水导致的展开了拉锯争辩,矛盾日益尖锐,双方对赔偿问题僵持不下,原告刘某一纸诉状把被告东龙二中和李某告上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东龙二中与李某签订《管井钻探施工协议》,雇请李某在东龙二中校园内(在原告住宅附近)钻井并试抽水,致原告认为由于抽水使地面下陷而使其楼房一幢出现轻微破裂,但未经有资质的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鉴定予以确定。2011年10月12日,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司法为民一直是该院各项审判工作进行的目标宗旨,处理当事人的纷争、办案时首先考虑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原则,用最节省的方法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该院主办法官在受理此案时,考虑到如若当事人对房子的轻微破裂寻找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司法鉴定,不仅耗时耗力,耽误自身工作,影响他人生活,还要出一大笔钱进行鉴定最后未必有自己想要的结果,这对不算富裕的原告来说也是一笔繁重的负担。于是,该院主办法官本着辖区社会稳定的实际出发,多次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单方、双方进行调解,用法律释明双方在此案中的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东龙二中、李文建一次性补偿原告刘某的楼房经济损失费23800元,原告刘某与被告东龙二中、李某止纷争,恩怨一笔勾销。 钻井抽水事件还影响了除刘某之外的七家,他们在法院联合司法所、群工部等相关部门的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东龙二中和李某一次性共计赔偿7万多元给受影响的家庭,在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情况下,此案落下的圆满的帷幕。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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