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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施工受伤起诉雇主被判自担责任七成
发布时间:2012-10-30 10:10:37
本网讯(通讯员 黄仲胜 李春晓)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因原告提供劳务不当,造成伤害仍自担责任七成。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4233.13元,原告自行承担70%即44963.2元,被告承担30%即19269.93元。
2010年11月间,被告雇请原告建牛栏,每日以60元计算工钱。同年11月10日中午在被告家里吃午饭,原告喝了些酒。下午一点多钟,原告在被告家里拆卫生间模板。被告提醒原告应戴安全帽进行操作,但原告未戴安全帽就直接操作。在拆卫生间模板的过程中,卫生间上一块约十公分的模板掉下来砸到原告的头部,导致原告头部出血。被告发现原告神智不清,遂请来村中的医生为原告治疗,后发现原告病情严重,立即找车将原告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的病情为重型颅脑损伤:双额叶脑挫裂伤,左额颞顶硬膜下出血,右枕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2010年12月9日,原告好转出院,出院医嘱为带药出院,全休三个月,2011年2月10日返院行颅骨修补术。原告本次住院天数为29天,花费的医疗费用为28268.45元。2011年2月11日,原告遵医嘱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额颞枕顶部颅骨缺如。同年3月2日,原告经治疗后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门诊换药,复查CT,1周后视情况拆线,随诊。原告本次住院天数为19天,花费的医疗费用为24649.72元。原告因本次头部受伤共住院48天,医疗费总数为52918.17元。 法院认为,在本事件发生之时,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没有明确予以拒绝,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本次事件应适用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赔偿责任应按三七为宜,即由原告自行承担70%,被告承担30%。 综上所述,按照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4233.1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70%即44963.2元,由被告承担30%即19269.93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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