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奕杉)
南丹县一民工在受雇施工过程中不慎坠楼摔伤,三雇主却互推责任,无奈之下,该民工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罗某及被告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337.78元。
2011年5月25日,被告南丹县某有色冶炼公司将焙烤和制酸系统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9月25日,原告吴某受雇于被告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罗某,到被告南丹县某有色冶炼公司场地从事电焊工工作。2011年11月18日,吴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安全劳动保障措施不到位,从施工楼的铁架上掉下后受伤,送至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37551.64元,被告罗某已全部支付。出院后,吴某伤情经相关机关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吴某认为,由于被告罗某未抓好生产安全造成其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8869.7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提供劳务者向罗某提供劳务,罗某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使劳务者在工作中以免遭受人身损害。本案中,罗某未尽到安全生产防护责任,造成吴某人身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吴某的伤是在为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某作为管理人员的施工土地上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并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故被告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对原告吴某的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南丹县某冶炼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