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熊岚)
在机砖厂做工时,不慎被传送皮带打伤右前臂,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与承包人就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何勤同意于2012年12月15日前赔偿原告王光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3万元,原告则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19日,被告何勤承包了温远华经营的石城县某机砖厂的机砖生产,后雇请原告王光明为其做工。2012年4月2日,原告在机砖厂做工期间,不慎被传送皮带打伤右前臂,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除发包人温远华支付了医药费2.4万元及部分生活费外,被告对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则拒不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多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是因传送皮带坏了私自修理才被打伤的,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且在原告受伤期间已为原告及其妻子每月支付了1000元的生活费和500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同意减免部分赔偿费,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