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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构事实诈骗 案发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09-21 10:32:23
本网讯(通讯员 朱景玉 王志军 闫峰)
被告人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谎称自己有工程项目等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9.6万元,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4月,被告人平某以合作经营“合资新疆煤矿航道工程”的名义,诈骗王某8万元;2010年8月,平某以工程上资金周转不开为由,诈骗陈某1.1万元;2010年8月,平某以为霞某装修房子为名,骗取霞某预付款一万元。2010年8月,平某为逃避被害人追要钱款,携妻子搬家逃匿到了许昌市,并将手机号更改,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案发前,被告人平某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千元。2008年9月,平某冒用何某的户口本,为自己办了一个姓名为“何某”的身份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谎称自己有工程项目等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又积极退还部分赃款,量刑时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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