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赵国立 王丰贤)
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黄某和好友李某怀揣发财梦想从偏僻的山村一起到县城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尽管工作又苦又累,但一天也有50多元的收入,俩人盘算着不出一年每人便会有一万多到两万块钱的收入,心里美滋滋的。工作之余,工友们经常议论赌“六合彩”好,有赚无赔,某某赌“六合彩”又中了多少万元。这不禁让李某一阵心动,并跃跃欲试,从每次赌5至10元不等,慢慢发展到每次几十上百元,不过,总是输多赢少。然而,此时的李某已是身陷其中,不能自拨,无心工作,梦想能够赌“六合彩”一夜暴富。李某在自有的3000元钱输精光后,向黄某借3500元作赌资,并写了借据,承诺赢钱后连本带利还给4000元。不过,事与愿违,没过几天,借来3500元便输得分文不剩。回到老家后,黄某持借据多次向李某催款未果,便于今年6月25日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属于非法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黄某明知李某借款是为了参与“六合彩”赌博,但仍将钱借给李某,即使李某立有字据,这种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