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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不明确 法院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12-11-08 09:23:25
本网讯(通讯员 熊涛)
11月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四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分别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该四起案件的被告均为蔡某等四人,四被告互为农户联保成员,即四个案件中四人分别作借款人时,其他三人轮换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依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但查明四被告已长期不在该地居住,四被告的亲属或其所属的村民委员会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法院书面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至今仍未提供。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诉状中未提供被告蔡某等四人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法院书面告知合理期限后原告仍未提供,使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四被告,法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裁定驳回。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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