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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民间借贷利息问题闹纠纷
发布时间:2012-11-01 11:27:52
本网讯(通讯员 陈奕杉)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莫某偿还原告石某借款62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2010年3月4日起,莫某先后分六次向石某借款共计62500元,称用于做生意与家庭开支,并出具有借条。双方的第一笔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其余五笔借款都约定了利息。约定的利息折算后的年利率为30%。石某多次要求莫某归还借款未果,无奈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莫某归还借款625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莫某在原告石某催收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但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折算后的年利率为30%,已经远远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010年银行同期贷款一至三年的基准年利率为5.4%),故法院对原告石某要求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常常约定利息,由于不清楚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了高于国家标准的利息,超过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没有超过的部分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民众,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能随心所欲约定得过高,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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