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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小额联保借款不还 法院判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12-10-22 11:13:02


     本网讯(通讯员 冯云虎 聂文辽)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本来是为了给需要用钱的客户提供一个方便,但借款人由于不能及时还款而闹出一些不愉快。10月2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鄂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县支行借款本金26482.43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8月26日,鄂某、刘某、朱某在原告处签订了农户联保协议书。2009年8月27日,被告鄂某作为乙方与原告内乡县支行作为甲方,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为鄂某,账号为605138113200424XXX。第二条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用途为买煤,年利率15.3%,期限1年。2009年8月27日,原告内乡县支行向被告鄂某提供的账号中发放借款5万元。此后李某先后向原告偿还了27793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时偿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鄂某与原告内乡县支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中被告签名真实,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该借款合同中被告提供的账户与小额贷款借据、小额贷款放款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原告切实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被告鄂某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然而被告鄂某借款后,仅由案外人李某代为清偿了部分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鄂某立即清偿剩余本息,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刘某与被告鄂某所签订的农户联保协议书,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亦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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