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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欠款50万不还被诉 拒不出庭法院照判
发布时间:2012-10-25 14:29:23
本网讯
已连续三个月未按月清息,被诉至法院,却拒不出庭。近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关某偿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8928.86元,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关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1年11月24日,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关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2年11月20日止,贷款利率按月利率10.933‰执行。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在淇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被告用其所拥有的第45150号房产证所列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被告利率已清偿至2012年1月31日,截止2012年3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利息8928.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原、被告为保证合同履行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应为其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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