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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好友担保借款未还 法院判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28 12:43:43
本网讯(通讯员 简顺民 晏胜民)
好心为好友担保向银行借款,到期后拒绝还款,被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法庭。11月27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张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 (之后利息按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张发牯对被告张友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张友才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稻谷,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3日至2012年4月2日,约定月息10.1‰,按季结息,到期后利随本清,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同日,原告就该笔借款与被告张发牯签定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张发牯保证金额为张友才(2011)上农联个借字第2011000135号人民币个人借款合同向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洲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张发牯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洲信用社依约向张友才发放了上述贷款。借款期间,被告张友才仅偿还了部分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果,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友才、张发牯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认定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洲信用社依约发放了贷款,张友才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友才偿付尚欠的贷款本息,被告张发牯对被告张友才尚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未使用该贷款,应由用款人去还,因无证据证明,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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