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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90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手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2 09:32:49
本网讯(通讯员 胡屹东 鹿参)
同在一个通信公司供职的四名“90后”青年,利用职务便利,钻公司监管的漏洞,多次侵占公司手机。9月11日,被告人帅某、袁某、刘某、骆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财产,综合各种情节,四被告人被依法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帅某、袁某、刘某、骆某是共青城某通信技术公司员工,其中帅某、刘某为仓库管理员,袁某为FA四线拉长,骆某为FA五线员工。2011年9月至12月期间,四被告人单独或伙同公司SMI员工周某(另案处理)、公司测试部员工胡某(另案处理)及同案人徐某(另案处理)分工合作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帅某、刘某将产品入库时多出的手机主板私藏起来,袁某负责组装,交由技术人员解码升级后由胡某等人偷带出厂。骆某将产线上的手机私藏后归个人使用或者送给他人使用,作为回报,别人会买二十三元钱左右的香烟给他。 其中,被告人帅某单独作案一次,参与共同作案五次,侵占手机三十九部,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929元;被告人袁某参与共同作案七次,侵占手机二十六部,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6820元,其在2011年11月28日之前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刘某单独作案一次,参与共同作案三次,侵占手机二十九部,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845元。被告人骆某作案十一次,侵占手机二十四部,涉案手机价值18437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庭审中,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侵占的手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初犯,悔罪态度积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均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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