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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乡镇财务人员侵吞公款受审
发布时间:2012-08-16 14:19:53
本网讯(通讯员 刘利俊)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楚雄州武定猫街镇财政所杨某某职务犯罪案在武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被告人杨某某从事财务工作仅3年、作案99笔、涉案款物206.58万元,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为达到应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武定法院以开展阳光司法“百千万”活动为契机,采取“请进来”的方式,积极与县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邀请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科级领导干部、乡镇财务人员等100多人到场旁听庭审。 被告人杨某某,1981年10月生,云南武定人,傈僳族,大专文化,2001年11月退役,2002年7月先后在武定县财政局、高桥镇财政所工作,2008年10月调入猫街财政所工作。 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担任该所的资金会计、统管会计、所内出纳、扶贫会计、家电下乡记录等职,其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提现和转帐的方式挪用公款99笔,合计2065800.00元,用于购买电脑、手机、丰田轿车(价值40多万元)和高档奢侈品等,经常在星级酒店、娱乐场所、网吧消费挥霍,现已无力偿还。案发后直至2012年2月,在其父亲教育下,到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当庭列举了户口证明、考核登记表、现金支票、帐户交易明细表、出纳帐、会计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无异,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服法,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提议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建议。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提现和转帐的方式,挪用公款2065800.00元,数额巨大,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武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杨某某自行委托的律师分别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量刑意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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