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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小组长侵占征地补偿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2 14:32:04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本应保护本小组村民的合法权益,江西省于都县一村民小组长舒某却背道而驰,打起了该小组村民征地补偿款的主意。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舒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舒某,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1998年12月起任于都县贡江镇水南村茶园组组长。2009年5月始,于都县征地办在该组征地建设长征中学,舒某身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其与本小组其他村民共有的一块旱地丈量数据19m×13m涂改为43m×13m,致使其旱地面积增加312㎡(折0.468亩),冒领土地补偿费18252元。2010年5月,于都县贡江镇纪委在对该组进行清财时,发现被告人舒某侵占集体资金的问题,舒某遂退回19500元至该组。 一审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身为贡江镇水南村茶园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涂改相关数据,将本小组的部分土地补偿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舒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退赃情况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舒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鉴于舒某职务侵占的具体数额及其所具有的退赃、认罪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已属从轻处罚,罪刑相当,并无不当。于是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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