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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被判无期徒刑当反思
作者:谭新健   发布时间:2012-06-13 10:17:39


    身为法院院长,却执法犯法,索贿受贿、侵吞公款。8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德龙案一审宣判,杨德龙受贿贪污合计人民币580多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据《检察日报》)

  据报道:杨德龙任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73.48万元,美元0.3万元。另外,杨德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6.22万元。杨德龙案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79.7万元、美元0.3万元,涉案金额折算人民币达580多万元。

  读罢这则消息,笔者深感惋惜与惊异,惋惜于又一名高官倒在了贪腐的脚下,惊异于身为法律执行者的法院院长,竞然也被“糠衣炮弹”所打倒,成了阶下囚。

  照理说,作为法院院长,杨德龙能够经常听到职务犯罪的贪官落网后涕泪交加的忏悔,时常感受到他们从当初的意气风发到现在连自由都被剥夺的囚徒生活,从而有所警醒。然而,杨德龙却“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款折算人民币达580多万元,最终把自己送上了同一条不归路。

  杨德龙执法犯法,主要是其思想滑坡,心生贪念,极度贪婪所致,被判无期徒刑是罪有应得。但我们也应看到,权力缺乏监督,违法的环境过于宽松,从而心存侥幸也是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纵观职务犯罪,基本上都遵循从警惕、拒绝到默认,从收几千元到几万元,最后发展到收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渐进过程,即从违规、违纪、违法到犯罪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如果监督机制健全,各级监督到位,也许就应了“有贼心而无贼胆”而不敢伸出贪婪之手,或者震慑于法律的威严,监督的严密而中止犯罪。可如果缺乏监督,则很有可能纵容犯罪,因为“贪欲无止境,没有满足时”,贪欲的缺口一旦打开,有了第一次,便有第二次、第三次……因受贿罪被判处有其徒刑13年的原海南省东方市委副书记吴苗在忏悔中说:“我认为造成自己腐化变质堕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在于自己缺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但监督机制没有很好落实和严格执行,也是一个客观原因”。

  “历览古今多少官,成由清廉败由贪”。要遏制领导干部心生贪念而产生腐败,还是要教育为先,筑牢领导干部思想上的防腐堤坝,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管,清理清除可能产生腐败的土壤,促使领导干部不敢贪、不愿贪进而不想贪。



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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