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鄂自样)
广西天峨县向阳镇当明村党支书兼村委主任岑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政府拨付的专用物资水泥134吨,价值50,250元。天峨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五年,退缴赃款50,250元,上缴国库。岑某不服上诉,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三年,退缴赃款50,250元,上缴国库。
2009年2月-2010年3月间,被告人岑某以向阳镇当明村的尧西、太平山、纳房、纳塘四屯全体群众名义向天峨县水利局书面要求扶助兴建尧西、纳漂、严家山水渠,天峨县水利局经设计审核,同意拨付水泥兴建后,岑某分数次到水利局开具提货单并到水泥厂领取水泥拉到向阳镇后,以310元/吨卖给他人获款据为已有,部分水泥拉回自家建房使用。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将侵占的全部水泥款50,250元退缴到天峨县纪委,2011年7月23日,被告人到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县人民政府从事扶贫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了人民政府拨付的专用物资水泥134吨,价值50,2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鉴于其积极且全部退赃,悔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