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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立功又侵吞公款 经侦大队长受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7 15:11:27
本网讯(汪锦修)
手握重权的经侦大队长,竟然利用手中职权,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假立功,妄图帮助其减轻处罚,并侵占单位公款。2012年12月28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各判处被告人郑佩信有期徒刑1年和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年7个月。
郑佩信在经侦领导岗位工作多年,受党重用,握有实权。但是位高权重却没能经得起人情关和金钱关的考验,做了违法乱纪之事,愧对党的教育和组织的培养。 2007年6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月底某日,王某的哥哥王某某在饭店将此事告诉了郑佩信,请求郑佩信关照王某。因与王某某有过面缘,碍于情面,郑佩信口头上答应了王某某的请托。同年7月中旬某天,为给王某创造立功机会,郑佩信擅自到关押王某的看守所,要求使用王某做其侦办的朱某某非法经营盐案的狱侦贴靠,看守所按照郑佩信的要求,很快将朱某某调入王某所在监室。几天后,郑佩信与王某的管教民警黄某、郑佩信所在分局上级局监管部门领导田某等人,一同听取了王某反映朱某某贩卖私盐案线索及其他情况,王某的管教民警制作了谈话笔录。然而,事实上,郑佩信明知王某反映的朱某某盐案情况,系自己单位早已通过侦查掌握的线索,仍要求王某管教民警重新制作一份只涉及朱某某盐案线索的谈话笔录,以便移送办案机关。不久,王某某得知这一情况,为让郑佩信尽早为王某出具立功证明,积极张罗,邀来郑佩信的多位朋友陪郑佩信吃饭,请郑佩信帮忙,饭局上郑佩信答应帮忙。饭后王某某送了两条高档香烟给郑佩信。 2007年9月29日,郑佩信为王某出具了 “我队于2007年7月17日接到市公安局看守所转递函(2007)字第50号函,并附有在押犯罪嫌疑人王某举报同监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犯罪线索材料,经我队查证,朱某某交待了其向厦门同安陈某非法经营食盐的犯罪事实的证明”。并将该“证明”连同市看守所《举报、自首材料转递函》、《王某的谈话笔录》一并交给承办王某案的民警彭某,再移交至某检察院公诉科。之后,某检察院公诉科又收到了郑佩信单位出具的王某检举揭发曾某盗窃案犯罪线索的“证明”及相关材料。王某故意伤害案公诉到某人民法院审理,承办王某故意伤害案的法官,依据案卷材料中郑佩信及其单位出具的“证明”,认定王某有两个“立功”情节,结合民事已经达成协议并进行了赔偿等实际,做出了对王某减轻处罚的判决,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6月,原承办王某案件的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认定王某检举朱某某贩卖私盐案线索和检举揭发曾某盗窃案犯罪线索未查证属实,均不能认定王某“立功”。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六年。该判决经王某上诉,某中院终审维持了对王某的再审判决。 另2008年底,郑佩信所在地盐务局与郑佩信单位联合办理的另一起涉盐案,经盐务局上报,上级盐务局批复决定奖励郑佩信单位3万元办案费用。为侵吞该奖励款,郑佩信要某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以修理本单位使用的当时已经发生事故的车辆的名义,虚开汽车维修发票及材料费结算明细表。按照郑佩信的要求,该名工作人员遂虚开了2.62万元修理发票及材料费结算明细表一并交给郑佩信。郑佩信经叫本队民警李某某签经手人后,再拿到盐务局报帐领取上述奖励款,同时以单位名义向该盐务局出具了收条并加盖单位印章。此后,盐务局将该款汇至汽车修理厂维修站帐户上,在扣除了保险公司未赔付的事故车拖车费及发票费后,该名工作人员将余款2.3万元交给了郑佩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佩信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明知罪重的人不具备立功情节而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出具隐瞒事实的虚假证明,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开销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2.3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予并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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