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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设骗局假装拾钱包 骗人十几万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9-04 10:18:22
本网讯(通讯员 李元明 王国星)
假装拾钱包与被害人分钱,合伙骗取被害人钱财将近15万元,2012年3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和林某某、“东北”(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来到焦作市山阳区丹尼斯三楼超市准备行骗。当日,四人通过假装拾钱包分钱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的550元人民币、1条白金钻石吊坠项链、1部白色三星牌3518型手机以及2张银行卡骗走,并骗取了杨某某的银行卡密码。随后,刘某某、林某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从杨某某的银行卡内取走现金27200元,又用杨某某的银行卡在焦作市金伯利黄金珠宝广场、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刷卡消费共计118016元。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940元,项链价值2595元。被骗财物价值总计149301元。 山阳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人退赔被害人杨某某5700元,并得到杨某某谅解。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家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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